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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俗文化研究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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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0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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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研究院总则

第一条 中国民俗文化研究院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命名并成立,由国内外民俗文化艺术家组成的以民俗文化研究、民俗遗珠发掘、民俗艺术表演、民俗教育传承为一体的民间艺术团体组织。

第二条 中国民俗文化研究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社会主义文艺方针政策,秉承民俗文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高举“一带一路”战略发展目标的旗帜,团结广大民间艺术工作者,宣传、倡导、挖掘、整理、创新、传播民俗文化,鼓励民俗艺术家自信自强,与时俱进,不断创新,走出国门,走向世界,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民俗文化做贡献。

第三条 本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文化产业的各项法律法规,坚持民俗艺术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的原则,按照民俗文化艺术规律推陈出新,让民俗文化艺术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而积极主动开展工作。

 

第二章 研究院任务

第四条  举办民俗文化交流研讨会,学习科学的文化理论,提高民俗艺术队伍的艺术造诣、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;

第五条  遵循民俗文化发展规律,发挥名匠、专家优势,举办各类民俗艺术大赛及展览活动,鼓励、嘉奖推动民俗文化发展;

第六条  组建记者团队,对民俗文化进行田野考察,挖掘中华民族优秀的民俗文化遗珠,整理成档,开拓创新,辅助传承与发展;

第七条  传承、发展优秀民俗文化,举办各类民俗艺术讲座,并组织培训。发现、培养和扶持民俗艺术人才,发展和壮大民俗艺术家队伍;

第八条  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,组织民俗艺术家开展国际交流大会,鼓励民俗艺术家自信、自强,走出国门,走向世界,增进各国民俗艺术家之间的友谊;

第九条  深入社会、深入生活,组织承接国内外民俗艺术交流演出活动,促进民俗艺术家完成艺术品交易;

第十条  尊重各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和特色,促进各民族民俗艺术的发展,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民俗艺术交流,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;

第十一条 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书画艺术家的联系、交    流与团结,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、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;

第十二条 编辑出版各类民俗艺术书刊,为本院民俗艺术家编辑出版个人作品集;

第十三条 完善本研究院的体制建设,根据国家政策,促进民俗艺术文化产业的发展;

第十四条 依法维护对本院民俗艺术家及民俗艺术的合法权益;

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。

 

第三章 组织机构

第十六条 本院管理机构设院长一名,执行院长一名,名誉院长一名,艺术顾问一名,秘书长一名,院务委员会主席一名,理事若干名。经民主选举、聘请任职。

第十七条 本院下设部门分别为:办公室、省市分院管理部、外联部、编辑部、会员发展管理部、展览部、培训部、公益慈善部,各部门均设主任一名,分别负责研究院的日常运营工作。

第十八条 本院会在条件成熟的省、直辖市成立分院、培训机构等分支机构(详见建立分院、培训中心的办法和条件)。

第十九条 本院领导机构成员和理事,有对本院建设、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。

第二十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违反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,按照管理权限,经民主程序,予以调整、罢免或撤换。

 

第四章 研究院会员

第二十一条 本院实行会员制。凡赞成本院章程,提出申请并经本院审议批准,可成为本院会员。本院会员须遵守本院章程,执行本院的决议,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,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。本院会员遵循自由申请入会,自由申请退会的原则。

第二十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在民俗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,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,符合入会条件,赞成本会章程,经由本人提出申请,本院审批、履行手续后,可成为本院会员。

 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俗艺术家、台湾民俗艺术家、海外华侨民俗艺术家,符合入会条件,赞成本会章程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本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,也可成为本院会员。

(具体详情请见会员入会条件细则。)

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遵守本院章程、执行本院决议、参加本院活动、维护本院权益、按时缴纳会费、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及为研究院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;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有对本院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。

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违反本院章程,视情节轻重,经研究院领导机构讨论决定,可给予通报批评、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的处理。

    

第五章 经费及资产管理

第二十五条 本院经费来源包括:成员缴纳的会费和各分院、培训中心缴纳的年度管理费;国内外友好人士和社会团体、企业的赞助费;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六条 本院的经费、资产及捐助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任意调拨。

 

第六章 附则
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院部201771日讨论通过,从201772日起执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民俗文化研究院办公室。